一. 創新及科技基金計劃
通過創新及科技基金,LSCM致力提高香港物流及供應鏈行業的生產力及競爭力。業界可以與LSCM合作,展開不同的研發項目,並申請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的三項計劃: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夥伴研究計劃及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旨在支援由研發中心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並把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
該計劃所支援的平台項目,須由不少於一間私營公司提供業界贊助,而贊助總額必須佔項目總成本的最少百分之十。 這間公司與主要申請機構在擁有權或管理上必須沒有任何關係。贊助可以以現金、非現金或兩者結合的方式提供。但是,為了推動在公營機構進行更多項目,創新科技署會考慮豁免政府決策局/部門及法定機構發起的項目的業界贊助要求。研發項目的知識產權將由主導的申請機構擁有,該申請機構可以是研發中心或指定的本地公共研究機構。然而,就整個項目而言,研發中心與大學可就各自在研究項目中承擔研發工作的比例商討該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
就夥伴研究計劃而言,業界夥伴申請機構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 50%的業界贊助(而研發中心項目而言,如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贊助額相等於項目總成本的 30%至 50%,須徵得創新科技署的特別批准)。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下列其中之一:根據《公司條例》( 第 622章) 在本港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有關機構須具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若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在研發期間承擔了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項目總成本,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可由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擁有。否則,主導的申請機構應為知識產權的擁有人。
業界共同申請人有權分享項目中知識產權商業化所產生的利益(包括版權費),分攤比例需與LSCM協商,但必須在項目開始之前商定,並於項目協議內說明。
本研發中心全年皆接受合作研究計劃的申請。有關申請手續及項目評審準則的詳情,請參閱申請及評審。
此項計劃旨在推動並促進在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發成果轉化為產品,並加以商品化。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資助範圍已擴大至涵蓋公營機構的試用計劃。該計劃旨在採用原來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促進開發目前在市面未有的新產品,並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公共機構(例如醫院管理局、機場管理局)、非牟利商會、慈善團體等公營部門試行。有關申請手續的詳情,請參閱申請及評審。
除了上述三類研究資助計劃之外,LSCM亦為業界提供合約研究計劃。
二. 合約研究計劃
LSCM亦承接由私營公司全額資助的合約研究計劃。申請此類研究項目的私營公司,須承擔研發工作的全部成本。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及實習研究員計劃將分別為參與研發項目的贊助公司與獲資助的機構提供額外的財務支援。
三. 其他受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的計劃
現金回贈計劃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旨在提升商業機構的科研文化,並鼓勵他們與指定的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加強合作。在該計劃下,商業機構將就研發項目的成本投資獲得現金回贈。詳情請參閱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網站。
研究人才庫
在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人才庫」計劃下,進行獲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的研究發展項目的機構/公司,可以聘請本地大學頒授的學士、碩士學位,或由本地大學或具特別認受性的非本地院校頒授的博士學位為研究人才,以協助進行有關的研發項目。每個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可同時聘用最多四名研究人才。 每名研究人才的聘用期最長為36個月。詳情請參閱「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人才庫」網站。
您也可以考慮以下創新科技署 / 創新及科技局的資助計劃
企業支援計劃
企業支援計劃是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主要資助計劃,旨在鼓勵私營機構進行研發。獲批資助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1,000萬港元,有關款額會以等額出資方式批出。項目應為期不超過兩年。獲款公司將會擁有項目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計劃不設有關收回政府資助的規定。經商品化的研發成果的利益分配安排並非強制性。獲批為期12個月或以上的項目可聘用研究員及/或博士專才以協助計劃。
獲款公司亦可申請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就其項目開支享有最多40%的現金回贈。詳情請參閱企業支援計劃網站。
科技券計劃
科技券計劃旨在資助本地中小型企業使用科技服務和方案,以提高生產力或升級轉型。計劃由創新及科技基金提供五億港元設立,從2016年11月起先推行三年。詳情請參閱科技券計劃網站。
創科生活基金
創科生活基金目的是資助令市民生活更方便、舒適及安全,或照顧特殊社群需要的創新及科技項目。項目必須為創新應用科技。每個獲批項目可獲得資助上限為項目合資格總開支的90%或港幣500萬元,以較低款額為準。詳情請參閱創科生活基金網站。
基金的申請資格
合資格申請機構包括:
-
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非政府機構。相關資料請瀏覽此連結
-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2條界定的公共機構。政府政策局/部門、行政會議及立法會除外。相關資料請瀏覽第201章之附表1
-
專業團體
-
工商組織
上述機構應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條例》(第32章)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任何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屬上述類別的機構,則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獲考慮。
四. 其他資助計劃
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資助先導計劃 (先導計劃)
為維持香港物流業界的競爭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府)已於2020年10月12日正式成立「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資助先導計劃」(先導計劃),鼓勵物流業透過科技應用提升效率及生產力。先導計劃同時涵蓋為設立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所須購買並符合民航處標準的安檢設備,包括X光檢查設備及爆炸物痕量探測設備 (ETD)。詳情請瀏覽先導計劃網站。
申請資格
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以及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並符合以下條件,均可遞交申請:
-
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如供應鏈及分銷管理等增值服務;
-
業務須與進口或出口物流服務有關; 以及
-
在項目進行期間必須維持符合申請資格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