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创新及科技基金计划
通过创新及科技基金,LSCM致力提高香港物流及供应链行业的生产力及竞争力。业界可以与LSCM合作,展开不同的研发项目,并申请由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三项计划: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伙伴研究计划及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旨在支援由研发中心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所进行的应用研发项目,并把研发成果转移至本地业界。
该计划所支援的平台项目须由不少于一间私营公司提供业界赞助,而赞助总额必须占项目总成本的最少百分之十。这间公司与主要申请机构在拥有权或管理上必须没有任何关系。赞助可以以现金、非现金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提供。但是,为了推动在公营机构进行更多项目,创新科技署会考虑豁免政府决策局/部门及法定机构发起的项目的业界赞助要求。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将由主导的申请机构拥有,该申请机构可以是研发中心或指定的本地公共研究机构。然而,就整个项目而言,研发中心与大学可就各自在研究项目中承担研发工作的比例商讨该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为鼓励业界参与研究项目,私营公司赞助商将可享有项目成果授权费用50%的折扣。
平台项目的申请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征求计划书」)。有关申请手续及项目评审准则的详情,请参阅 申请及评审。
就伙伴研究计划而言,业界伙伴申请机构须在项目期内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赞助(而研发中心项目而言,如业界伙伴申请机构的赞助额相等于项目总成本 的30%至50%,须征得创新科技署的特别批准)。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下列其中之一: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本港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有关机构须具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若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在研发期间承担了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项目总成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可由业界伙伴申请机构拥有。否则,主导的申请机构应为知识产权的拥有人。
业界共同申请人有权分享项目中知识产权商业化所产生的利益(包括版权费),分摊比例需与LSCM协商,但必须在项目开始之前商定,并于项目协议内说明。
本研发中心全年皆接受合作研究计划的申请。有关申请手续及项目评审准则的详情,请参阅申请及评审。
此项计划旨在推动并促进在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取得的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加以商品化。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资助范围已扩大至涵盖公营机构的试用计划。该计划旨在采用原来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促进开发目前在市面未有的新产品,并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例如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非牟利商会、慈善团体等公营部门试行。有关申请手续的详情,请参阅申请及评审。
除了上述三类研究资助计划之外,LSCM亦为业界提供合约研究计划。
二. 合约研究计划
LSCM亦承接由私营公司全额资助的合约研究计划。申请此类研究项目私营公司,须承担研发工作的全部成本。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及实习研究员计划将分别为参与研发项目的赞助公司与获资助的机构提供额外的财务支援。
三. 其他受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计划
现金回赠计划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旨在提升商业机构的科研文化,并鼓励他们与指定的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在该计划下,商业机构将就研发项目的成本投资获得现金回赠。详情请参阅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网站。
研究人才库
在创新及科技基金「研究人才库」计划下,进行获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的机构/公司,可以聘用研究人才,以协助进行有关的研发项目。每个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可同时聘用最多四名研究人才。 每名研究人才的聘用期最长为36个月。详情请参阅研究人才库网站。
您也可以考虑以下创新科技署 / 创新及科技局的资助计划
企业支援计划
企业支援计划是创新及科技基金下的主要资助计划,旨在鼓励私营机构进行研发。获批资助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1,000万港元,有关款额会以等额出资方式批出。项目应为期不超过两年。获款公司将会拥有项目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计划不设有关收回政府资助的规定。经商品化的研发成果的利益分配安排并非强制性。获批为期12个月或以上的项目可聘用研究员及/或博士专才以协助计划。
获款公司亦可申请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就其项目开支享有最多40%的现金回赠。详情请参阅企业支援计划网站。
科技券计划
科技券计划旨在资助本地中小型企业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升级转型。计划由创新及科技基金提供五亿港元设立,从2016年11月起先推行三年。详情请参阅科技券计划网站。
创科生活基金
创科生活基金目的是资助令市民生活更方便、舒适及安全,或照顾特殊社群需要的创新及科技项目。项目必须为创新应用科技。每个获批项目可获得资助上限为项目合资格总开支的90%或港币500万元,以较低款额为准。详情请参阅创科生活基金网站。
基金的申请资格
合资格申请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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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相关资料请浏览此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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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政府政策局/部门、行政会议及立法会除外。相关资料请浏览第201章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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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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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组织
上述机构应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任何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属上述类别的机构,则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获考虑。
四. 其他资助计划
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助先导计划 (先导计划)
为维持香港物流业界的竞争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已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成立「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助先导计划」(先导计划),鼓励物流业透过科技应用提升效率及生产力。先导计划同时涵盖为设立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所须购买并符合民航处标准的安检设备,包括X光检查设备及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 (ETD)。详情请浏览先导计划网站。
申请资格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以及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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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如供应链及分销管理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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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须与进口或出口物流服务有关;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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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进行期间必须维持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